合伙做生意亏了谁承担
合伙做生意亏损的责任承担遵循以下原则:
1. 合伙企业财产清偿 :首先,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应用于清偿债务。
2. 无限连带责任 :如果合伙企业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,合伙人需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即需以其个人财产来清偿债务,直至完全清偿。
3. 合伙人之间的责任分担 :
在普通合伙企业中,所有合伙人均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合伙人追索全部或部分债务。
在有限合伙企业中,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,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。
4. 内部约定与外部债务的关系 :合伙人之间的内部约定不能对抗外部债权人,即债权人可要求任何一个合伙人清偿全部或部分债务。
5. 追偿权 :合伙人之间存在追偿权,即清偿超过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,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。
6. 个人过失责任 :如果亏损是由于某个合伙人的个人过失造成的,则由该过失人承担责任。
以上原则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》相关条款制定。需要注意的是,这些规定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,确保合伙企业的债务不会因为企业财产不足而悬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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